實質有效的辯護 為了與追訴機關立於武器平等的地位,被告有受辯護人協助的權利,辯護人的協助必須強而有效,若形式上有辯護人到庭,但實質上辯護人未提出辯護或如同未經辯護,對於被告而言,與無辯護人無異,難謂已受協助。 正面審查可以下二面向審視: 行為瑕疵 瑕疵影響審判結果不利 何為「無辯護人到庭不得審判」? 審判 分類 學說 實務 程序 自「朗讀案由」開始,至「辯論終結」為止 93年台上2237號判決: 審判,是指審判期日所進行的一切程序,亦即自朗讀案由,至辯論終結為止。包括285~290所規定的一切程序,非僅限於289的言詞辯論 96台上5673號判決 98台上7016號判決 相關條目 防禦權 攻防方法 刑事訴訟法, 辯護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