~~META: title="使用借貸", description="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將物交給他方使用,他方於無償(免費)使用後返還該借用物的一種契約。例如:甲、乙約定甲向乙借用A車3日,甲不必支付使用費,但應於3日後將A車返還給乙(民法第464條)。 " ~~ ====== 使用借貸 ====== 指[[:當事人]]約定由一方將物交給他方使用,他方於[[無償行為|無償]](免費)使用後返還該借用物的一種[[契約行為|契約]]。 例如:甲、乙約定甲向乙借用A車3日,甲不必支付使用費,但應於3日後將A車返還給乙(民法第464條)。 ===== 釋字第457號 ===== 國家[[行政法:機關|機關]]為達成公行政任務,以[[:私法]]形式所為之行為,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之「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、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」,固係基於照顧[[:榮民]]及其遺眷之生活而設,第配耕國有農場土地,為對榮民之特殊優惠措施,與一般國民所取得之[[憲法:權利|權利]]或[[:法律]]上利益有間。受配耕榮民與國家之間,係成立**使用借貸**之[[法律關係]]。([[憲法:釋字第457號解釋|釋字第457號 ]]) **相關條目** {{backlinks>.}} {{tag>行政法 民法 契約}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