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頁是唯讀的,您可以看到原始碼,但不能更動它。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,請詢問管理員。 ~~META: title="種類之債", description="係指以某種類的不特定而可特定物為給付標的之債。(民法第200條)例如:在買賣契約中約定由債務人向債權人交付某種品牌、規格的冷氣機或電風扇幾台,或某品種、產地的蔬菜、水果幾斤等,都屬於種類之債。" ~~ ====== 種類之債 ====== 係指以某種類的不特定而可特定物為[[給付]][[標的物|標的]]之債。(民法第200條) <wrap info>例如</wrap> 在[[買賣契約]]中約定由[[債務人]]向[[債權人]]交付某種品牌、規格的冷氣機或電風扇幾台,或某品種、產地的蔬菜、水果幾斤等,都屬於種類之債。 種類之債於特定之後,成為[[特定之債]],[[:當事人]]間權利[[:義務]]之處理則可明確。亦即若要處理種類之債的當事人間[[法律關係]],則須先判斷標的物是否特定、於何時特定,才能處理[[債權]]債務人之關係。 **相關法條** <WRAP box> == 民法第 200 條 == -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,依[[法律行為]]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,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。 - 前項情形,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,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,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。 </WRAP> **相關條目** {{backlinks>.}} {{tag>民法 清償}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