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頁是唯讀的,您可以看到原始碼,但不能更動它。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,請詢問管理員。 ~~META: title="背信罪", description="指為他人處理事務,而違背其任務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者謀取不法利益,以致損害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的犯罪行為。 " ~~ ====== 背信罪 ====== 為刑法之罪名,指為他人處理事務,而違背其任務,[[意圖]]為自己或第三者謀取不法利益,以致損害本人[[民法:財產權|財產]]或其他利益的[[犯罪行為]]。 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[[犯罪]],若為他人處理事務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[[不法之所有]],以[[詐術]]使他人[[交付|交付]]財物者,應成立[[詐欺|詐欺罪]],不能論以背信罪。(63 年台上字第 292 號) <WRAP box> == 刑法 第342條 == - 為他人處理事務,[[意圖]]為自己或[[:第三人]]不法之利益,或損害本人之利益,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,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,處5年以下[[有期徒刑]]、[[拘役]][[或科或併科]]50萬元以下[[罰金]]。 - 前項之[[未遂犯]]罰之。 </WRAP> **相關條目** {{backlinks>.}} {{tag>刑法 刑法分則}}